谓同类事物相聚一处。
出处:《易・系辞上》: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,吉凶生矣。”
用法:作宾语、分句;用于人或事物等。
例子:土有常产,俗有旧风;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晋·皇甫谧《三都赋》序
即“物以类聚”。见“物以类聚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物以类聚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“物以类聚”原作“方以类聚”。此处的“方”有两解,一解为道,如君子依正道而行,小人依恶道而行,同道者才会相聚;一解为“人”字的讹误,应为“人以类聚”,意为同类的人会聚集在一起。无论何者,都是同类相聚的意思。《系辞》可说是《易经》的通论,保留了《易经》诸传的精神,以阴阳的对立与统一,探讨了宇宙运行的根本法则。其中有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,吉凶生矣”一句,意思就是说︰“天下的人同类相聚,天下之物以群相分,性质相近的东西会聚集在一起,若是同于善道则为吉,同于恶道则为凶,因此吉凶就产生了。”后来“物以类聚”这句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用来比喻坏人互相勾结。
01.《易经・系辞上》: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,吉凶生矣。”(源)
02.《三侠五义》第一○七回:“北侠与丁二爷听毕,不由的俱各落泪叹息。所谓『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』。原是声应气求的弟兄,焉有不伤心的道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