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狐死则兔悲,兔死则狐亦悲。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痛心悲伤。
出处:明・朱国桢《涌幢小品・黄叔度二诬辨》:“因视国家将倾,诸贤就戮,上之不能如孙登之污埋,次之不能如皇甫规之不与,下之不能兴狐兔之悲,方且沾沾自喜,因同志之死以为名高,是诚何忍哉。”
用法:作宾语;比喻因同类的死亡而感到悲伤。
例子:李大钊《厌世心与自觉心》:“同作亡民,相逢作楚囚之泣,或将兴狐兔之悲矣。”
即“兔死狐悲”。见“兔死狐悲”条。
此处所列为“兔死狐悲”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“兔死狐悲”原作“狐死兔悲”。敦煌变文中有篇〈鷰子赋〉,说了一个故事:鷰子因为刚筑好的巢被黄雀霸占,又被黄雀一家人打伤,心有不甘,一状告到法官凤凰面前。经过审理,黄雀被判杖责下狱,鷰子感到很欣慰,直骂黄雀是恶有恶报。一旁的鵙(jué)鸽和黄雀是兄弟,看不过去地上前说:“我为我哥的行为感到羞愧,但是我曾听过『狐死兔悲、物伤其类』这么一句话,因为同类遭到不幸而感到悲伤。所谓四海之内皆兄弟,何况是同类。他犯错受到惩罚是应该的,你何必在背后辱骂诅咒他呢?”后来“兔死狐悲”这句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用来比喻因同类的不幸遭遇而感到悲伤。
01.明・周顺昌〈福州高珰纪事〉:“陈公被留,家人向隅,爱子乞援狐兔之悲,有情者谁复能遣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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