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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诗·大雅·抑》:“投之以桃,报之以李。”原谓互赠礼品,后引申指送礼,贿赂。
出处:《诗经・大雅・抑》:“投之以桃,报之以李。”
用法:作主语、宾语;指送礼。
例子:明·归有光《河南策问对二道》:“吹毛求疵,诋欺无限,桃李之馈,集以成罪。”